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朝檢一部刑訴〔2020〕323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2241970********,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有限公司**,九三學(xué)社成員,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派出所管內(nèi),現(xiàn)住吉林省長春市高新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7月1日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時許,被告人彭某某飲酒后駕駛吉AA****高爾夫牌小型轎車,沿長春市朝陽區(qū)西解放立交橋由南向北行駛至安達街下橋口處,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1.2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詳細信息、戶口本復(fù)印件、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材料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長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長)公(交)鑒(理化)字[2019]2795號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但被告人彭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且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志丹
檢察官助理??柳林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卷宗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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