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衡桃檢一部刑訴〔2020〕338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1102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住衡水市桃城區(qū)**鄉(xiāng)**村**區(qū)**號,貴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無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濱湖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時許,被告人彭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川A7****小型汽車沿衡水市桃城區(qū)衡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王許莊橋附近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7.56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戶籍證明信等;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4.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晶
檢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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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亍?/span>
2.偵查卷、檢察卷各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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