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望檢公訴刑訴〔2019〕159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041984********,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地長沙市岳麓區(qū)**街道**村**組**號,現(xiàn)住長沙市岳麓區(qū)**街道**村**小區(qū)**棟**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5日被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5月24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彭某某駕駛湘******小型普通客車沿長沙市望城區(qū)***路由西往東行駛,當行駛至***物流園前地段時,與甘某某駕駛的京******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查,湘******小型普通客車逾期未檢驗。
經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彭某某送檢血液中檢測出酒精濃度為185.4毫克/100毫升。望[2019]第0103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彭某某、甘某某應負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人彭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機動車信息結果查詢單、駕駛人信息結果查詢單、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2.證人徐某某的陳述;3.被害人甘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鑒定意見:長公物鑒(理化)字[2018]2641、2642號檢驗報告、望[2019]第0103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長公交復字結論〔20191第0061號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雙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68735****。
2.案卷材料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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