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一區(qū)二部刑訴〔2020〕Z842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61986********,漢族,大專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奉節(jié)縣**鄉(xiāng)**村**號**號。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駕駛粵CPB****號小型轎車,由我市坦洲界獅南路中澳世紀城北門進入中澳世紀城小區(qū)時,因瑣事與小區(qū)保安發(fā)生糾紛,后被趕到現(xiàn)場的民警發(fā)現(xiàn)其有酒駕行為遂將其抓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彭某某駕駛車輛時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60.8mg/100mL。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傳喚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137********);?
2、本案案卷2冊、光盤3張,散件2張;
3、鑒定人名單1份;
4、涉案車輛暫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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