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428194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萬安縣,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經萬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萬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萬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3時許,被告人彭某某攜帶火柴、鋤頭等工具來到**鎮(zhèn)**村**組“過水丘”自家稻田干農活時,用火柴點燃其堆集的雜灌,后火勢引燃周邊茅草并蔓延至附近山場,不慎引發(fā)森林火災。經江西亞林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起森林火災造成潞田鎮(zhèn)**村、**村、**村及萬安縣**林場**分場的山場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804.2畝,林種類型均為用材林。
案發(fā)后,被告人彭某某一直在現場撲救火災并致自己燒傷,在治療過程中由公安民警傳喚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大華龍牌火柴一盒;
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林權證復印件、無前科證明、病歷資料、諒解書等;
3.證人證言:證人彭某甲、衷某某、羅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此次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1804.2畝,其中集體林山場過火有林地面積946.7畝;國有林山場過火有林地面積857.5畝;
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因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有林地面積1804.2畝,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且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萬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峰
檢察官助理:魏明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物證大華龍火柴一盒隨案移送;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