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集檢公訴刑訴〔2018〕131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4221980********,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貴州省大方縣**鎮(zhèn),在廈門市暫住集美區(qū)**鎮(zhèn)**號**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其間,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在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4月28日間,被告人彭某某多次至本市集美區(qū)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至集美區(qū)**鎮(zhèn)**號**室被害人劉某某的暫住處,盜走被害人劉某某現金人民幣200元及一臺“宏基”牌筆記本電腦。?
2、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至集美區(qū)**鎮(zhèn)**號**室被害人曾某某的暫住處,盜走被害人曾某某一部價值人民幣678元的“iPhone5s”手機及現金人民幣500元。
3、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至集美區(qū)**鎮(zhèn)**號**室被害人林某某的暫住處,竊走被害人林某某現金人民幣700元。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被告人彭某某拒不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劉某某、曾某某、林某某的陳述;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廈門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4.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
5.監(jiān)控視頻光盤、現場照片等視聽資料;
6.到案經過、戶籍材料、前科材料、情況說明等其他綜合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可計價值共計人民幣2078元,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禮明
檢??察??員:林??沙
2018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羈押于廈門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三冊。
3.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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