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越檢二部刑訴〔2020〕Z1094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226197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廣東省連州市**村**號。2008年3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8年10月16日刑滿釋放。2014年9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5年3月10日刑滿釋放。2019年5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點46分許,被告人彭某某騎車經(jīng)過廣州市越某某東沙角路1號門前人行道,乘被害人林某某在該路段醉酒睡著之機,動手盜得林某某放在胸前的三星牌手機1部(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830元)。被告人彭某某得手后攜贓逃離現(xiàn)場時被群眾抓獲歸案,手機已繳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涉案贓物等物證(照片);
2接警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陳述;
4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7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等鑒定意見;
8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婷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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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速裁案件訊問筆錄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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