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570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5821999********,漢族,大專文化,系張家港市**房地產(chǎn)營銷中心員工,住江蘇省張家港市**鎮(zhèn)**村第**組**號。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張家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彭某某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胡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張家港市**鎮(zhèn)**中心**座**樓云端體驗中心物資倉庫,采用翻包等手段,竊得胡某某放在倉庫柜子上面挎包內(nèi)的人民幣53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彭某某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手機截圖等書證;
2.張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驗檢查筆錄等;
3.張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
4.張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監(jiān)控錄像;
5.被害人胡某某陳述;
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六千元,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建新?
檢察官助理:王碩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現(xiàn)在家候?qū)彛?/span>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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