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二部刑訴〔2020〕Z2985號
被告人徐某某(自報),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04198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住**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25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0月6日1時許,被害人蔣某某、朱某某、潘某某等人在**百貨店內喝茶。戢某甲(已判刑)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徐某某、戢某乙(已判刑)、劉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持砍刀、鋼管等工具到上述店內,意圖向夏某某收取保護費。因夏某某不在店內,戢某乙、戢某甲、劉某某等人持砍刀放在朱某某脖子上,從朱身上搜走現金6000元,持砍刀砍壞店內的茶幾和床,踢了潘某某的背部,并持鋼管、砍刀等拍打潘的背部。蔣某某見狀逃跑,途中被戢某甲的馬仔強行帶回戢某甲經營的位于**鎮(zhèn)**村**路**號**飲水服務部內,戢某甲回到**飲水服務部,后劉某某將蔣帶到一個房間。徐某某威脅蔣某某交出2萬元,否則將蔣處理掉。當天3時許,公安機關在群眾帶領下,前往**飲水服務部將戢某甲抓獲。當天4時許,戢某乙、徐某某、劉某某等多名人員將蔣某某帶至**鎮(zhèn)**村**街**公寓**房。期間,戢某乙、戢某甲、徐某某等人多次毆打、威脅蔣,迫使蔣打電話借錢。當天10時許,蔣某某趁看守的男子睡著,從房間逃跑出來。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潘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被害人蔣某某所受損傷已達輕微傷。
經過網上追逃,2020年5月22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區(qū)**醫(yī)院將徐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書證;2.證人證言:李某等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夏某某等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書;6.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使用暴力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并結伙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鋒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3冊(含光盤5張)和檢察卷1冊。
3.證據目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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