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54********,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3月22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乙,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51********,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4月10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海,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56********,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4月10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洪,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6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4月10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徐某海、楊某洪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6日補查重報。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徐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徐某海、楊某洪作為**鎮(zhèn)**村**組村小組和村老年協(xié)會成員,請人私自搭接電線,并允許楊某仁、劉某華等七戶村民私搭鐵塔公司基站的電,同時收取每戶人家每年800元電費用于村里和村老年協(xié)會開銷。在此期間鐵塔公司被盜取電力折合人民幣約66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相關的書、物證;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徐某海、楊某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改電路盜竊電力,且盜竊電力折算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屬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易序強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候審。
2.案卷四冊、材料一份。
3.證人名單一份。
4.光盤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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