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61980********,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地河南省**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陽市公安局龍升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龍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1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16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徐某某在新鄭市**鎮(zhèn)**村租用的民房內在未取得合法手續(xù)情況下開始生產油漆,未經過質檢程序在油漆外包裝上貼注“合格證”向外銷售,外銷油漆主要通過物流發(fā)貨并代收貨款。經鑒定,徐某某生產、銷售的油漆耐洗刷性均為不合格。經調取物流記錄審計:2018年至2019年徐某某銷售給許某某、牛某某、董某某共2844桶油漆,經對比物流代收貨款記錄計算出相關油漆的單價后合計,2844桶油漆的總金額為181985元;2019年徐某某銷售給任新華200桶假冒“立邦”油漆金額為12000元。2018年至2019年徐某某銷售給許某某、牛某某、董某某、任某某不合格油漆的總金額共計193985元。2019年5月17日徐某某到南陽市公安局龍升分局投案。
2018年至2019年期間牛某某從徐某某處購進“邦威”牌墻漆共計1175桶,至案發(fā)時牛某某已全部出售,經對比物流代收貨款記錄計算出“邦威”牌油漆單價后合計,該1175桶“邦威”油漆的總金額為70500元。2019年3月13日牛某某到汝南縣公安局投案并向龍升分局退贓款2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2、辨認筆錄;3、證人許某某等人的證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徐某某在一年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對牛某某在有期徒刑九月以下或者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趙奇玉
常子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徐某某聯系方式:***********; 牛某某的聯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卷7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