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21983********,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保定市清苑區(qū)**鎮(zhèn)**村**號,捕前住清苑區(qū)**鎮(zhèn)**村。2018年10月份因犯盜竊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固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20年2月11日被固安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3時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竄至固安縣**小區(qū)**期**號樓**單元,采用技術(shù)開鎖的手段進入**室內(nèi),盜竊被害人王某甲現(xiàn)金1000余元人民幣及黃金戒指一對、金耳環(huán)一對、耳釘一對、吊墜一個。經(jīng)固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黃金首飾價格為3345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作案工具(黃色錫紙);2、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證人劉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王某甲、周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固安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1份;7、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8、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士永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固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涉案財物隨案移送。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6.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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