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梁檢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2231981********,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梁某區(qū),住重慶市梁某區(qū)**鎮(zhèn)**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重慶市梁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梁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和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決定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駕駛渝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掛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搭載其妻李某某,從本區(qū)屏錦鎮(zhèn)沿國道318線往袁驛鎮(zhèn)方向行駛,準備在袁驛鎮(zhèn)煤廠裝煤后,載往萬州。當日6時53分,當車行駛至國道318線1980KM+450M急彎路段(小地名:520),與廖某某(男,歿年53歲)駕駛的渝FYD57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會車時,因被告人徐某某在夜間濕滑彎道路段未確保安全車速,且會車操作不當,汽車列車尾部占道行駛,導致渝DM613掛號車左側第三軸及貨廂尾部與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廖某某當場死亡和摩托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駛離現(xiàn)場。經鑒定,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認定,徐某某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附近村民發(fā)現(xiàn)倒地摩托車后,立即報警。梁某區(qū)公安局發(fā)現(xiàn)被告人徐某某所駕車輛有重大嫌疑,通過車輛掛靠公司,與被告人徐某某取得聯(lián)系。當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按民警要求,將車停在萬州區(qū)長江大橋引道處,等候民警調查。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現(xiàn)已賠償到位40萬,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駕駛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謝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涉案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鑒定、車速鑒定、交通事故成因鑒定等;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行車記錄儀和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梁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玲
檢察官助理:蒲遠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取保候審,聯(lián)系號碼:151235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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