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長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汀檢一部刑訴〔2020〕190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長汀縣,公民身份號碼352622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及住址為福建省長汀縣大同**坊村**巷**號。2015年10月16日因賭博被長汀縣公安局處以罰款300元,收繳賭資250元的行政處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長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駕駛閩******號二輪摩托車從長汀縣汀州鎮(zhèn)客家劇院附近出發(fā),經長汀縣營背街向長汀縣商業(yè)城方向行駛,途經長汀縣**路段時,被長汀縣公安局設卡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抽取血樣后由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徐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2.98mg/100ml。
案發(fā)當日,被告人徐某某經長汀縣公安局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其醉酒駕駛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長汀縣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傳喚證、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有無違法犯罪經歷證明表、情況說明、抓獲經過、破案經過等書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4.長汀縣公安局制作的證據保全決定書、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現場檢測報告書等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有劣跡,現又危險駕駛,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十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汀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道輝
檢察官助理:蔡龍泉
2020年9月7日
附注:1.被告人徐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住址為福建省長汀縣大同鎮(zhèn)**村**號,聯系電話:1815983****?
2.全案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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