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一部刑訴〔2020〕573號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32501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個舊市**街道**組,現(xiàn)住蒙某市**街道**街**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0時43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云******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銀河路觀瀾路口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徐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55.69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應偉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lián)系方式157500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