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2062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6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寧波**有限公司職工,住浙江省寧??h**街道**路**弄**號。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寧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飲酒后駕駛浙BE****號小型轎車沿寧海縣楊柳峰村村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西環(huán)線路口左轉彎時,車頭碰撞由應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懸掛車牌寧海02****),造成兩車損壞以及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民警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發(fā)現被告人徐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遂將其帶至寧??h第一醫(yī)院抽取血樣。經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樣檢出乙醇成份,且濃度為122mg/100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經浙江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應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脛骨粉碎性骨折(累及關節(jié)面)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因交通事故致左腓骨小頭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內側髁撕脫性骨折(未累及關節(jié)面)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認定,被告人徐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信息等;
2、被害人應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報告;
5、視聽資料:抽取血樣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媛
????????????????????????????????????檢察官助理:尤小龍??
??????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寧海;
2、本案電子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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