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來檢公訴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來安縣,身份證號碼341122196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安徽省來安縣**鎮(zhèn)**小區(qū)**園**棟**室(戶籍地安徽省來安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徐某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來安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020年3月1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來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0時26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蘇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來安縣**鎮(zhèn)**燈控路口(**國道**公里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檢驗,徐某某的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身份證、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證人何某某、潘某某的證言。
4.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司法檢驗報告書。
5.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追究過刑事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王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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