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從檢一部刑訴〔2020〕Z496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1841994********,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地為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鎮(zhèn)**隊**號,現住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街**號**房。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22時24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粵RM****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廣州市從化區(qū)明珠大道南出城鰲大道東北776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8.?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本案的全部證據已向被告人徐某某開示,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鑒于其犯罪以后如實供述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偉珍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街**號**房。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議書、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證據開示表、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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