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合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合檢一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241988********,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無黨派,非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合水縣,現(xiàn)住址***鄉(xiāng)***村**組***號,農(nóng)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合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qū)彛?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合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同李某某、徐某三人在徐某家羊場(***街道*頭***路口處)喝酒。16時許,徐某某酒后無證駕駛陜AG****號小型普通客車離開,途中拉上李某某繼續(xù)行使約一公里,又遇到一起喝酒的徐某和李某某二人招手示意停車,徐某某將車停下后準備與徐某和李某某打招呼,李某某認為該二人擋住車輛是找麻煩,就下車與徐某和李某某發(fā)生了爭執(zhí),后徐某某報警。***派出所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徐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遂將其移交給***交警中隊。隨后,***交警中隊將徐某某帶至合水縣**醫(yī)院進行血樣采集,留存?zhèn)錂z。經(jīng)鑒定,被鑒定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為111.53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立案文書、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過、強制措施法律文書、機動車和駕駛?cè)藛T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涉案車輛照片、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呼氣式酒精測試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2證人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徐某某系無證駕駛,應(yīng)從重處罰,故建議對被告人徐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合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石明????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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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小?/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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