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合浦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合檢刑訴〔2020〕103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521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合浦縣,住廣西合浦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合浦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 月24 日13 時許,被告人徐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經(jīng)檢驗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6mg/100ml)駕駛桂E****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周某某沿合浦縣公館至山肚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山肚村委會沙坪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余某某駕駛的云H****0號小型面包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周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合浦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徐某某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余某某承擔交通事故次要責任,周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等;2.證人余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 交通事故車輛碰撞痕跡檢驗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等;6.現(xiàn)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合浦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譚娟梅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住合浦縣**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139********(妻子陳某某,聯(lián)系電話1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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