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Z494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41971********,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牧場**分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開魯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開魯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開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5時4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時風牌電動四輪車(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沿省道208線自西向東行駛至開魯縣**牧場**分場西1公里附近時,被正在巡邏的開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攔截查獲。經(jīng)通遼市秉信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檢測結(jié)果:徐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7.17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0年11月13日,徐某某因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被開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罰款1000元(已繳納)。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符合《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從重處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1個月零15天,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魯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繼忠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住通遼市開魯縣開魯縣**牧場**分場,聯(lián)系電話:15848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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