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鹽檢刑檢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281979********,漢族,高中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鄆城縣**鎮(zhèn)**村**村**號,并住該地。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鹽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取保候審。未受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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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鹽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駕駛魯DR****號小型轎車沿**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鹽山縣**處時,被交警查獲。經司法鑒定,被告人徐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7.15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警案件登記表、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戶籍證明信等相關書證;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黃驊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長順
檢察官助理:王月梅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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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居住于山東省鄆城縣**鎮(zhèn)**村**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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