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遂檢刑訴〔2020〕115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31992********,漢族,初中文化,廣東省遂溪縣人,廣東省遂溪縣**鎮(zhèn)**村**號。無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遂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一名吸毒人員,其分別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多次容留梁某某在其位于**縣**鎮(zhèn)**村家中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遂溪縣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期間向管教主動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2019年12月9日民警在**縣**鎮(zhèn)**村徐某某涉嫌容留梁某某吸毒的房間內(nèi)搜查出錫紙1張、透明塑料袋1個等吸毒工具。經(jīng)鑒定:扣押的錫紙及透明塑料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證人的梁某某陳述;
4.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
5.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
6.毒品鑒定報告;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
8.?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吸毒人員信息表;
9.歸案情況說明、公安監(jiān)管場所犯罪線索轉(zhuǎn)遞函、戶籍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因其具有吸毒劣跡的酌情從重情節(jié)和有自首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及自愿認罪認罰法定從寬情節(jié),建議法院對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遂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萬爭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押于遂溪縣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開示清單》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