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一部刑訴〔2020〕112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405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臺兒莊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搶劫罪,2010年10月9日被棗莊市公安局臺兒莊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7月29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8月6日由臺兒莊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臺兒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與劉某某、王某、李某(三犯均已判決)攜帶木棍駕駛汽車到棗莊市臺兒莊區(qū)**鎮(zhèn)**村**村閆某某商店內,采用威脅手段搶劫店內游戲機各1臺,經物價鑒定,被搶游戲機總價值1200元。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到臺兒莊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辯解,同案犯劉某某、王某供述,被害人劉某乙、閆某某陳述,證人劉某甲、楊某某2人證言,戶籍證明、臺兒莊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晁文靚
助理檢察員:陳貴斌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聽取值班律師意見書、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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