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修檢一部刑訴〔2019〕77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11963********,漢族,高中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縣,住修武縣**鎮(zhèn)**莊**號。2004年1月任修武縣**鎮(zhèn)**村報賬員,2014年12月任修武縣**鎮(zhèn)**村黨支部副書記,2018年11月任修武縣**鎮(zhèn)**村黨支部書記。因涉嫌職務侵占,于2019年9月6日經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被修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9月11日經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被修武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修武縣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8年4月,修武縣**鎮(zhèn)**村委干部張某某、郭某某等人商議,將租賃給本村村民林某某等三人位于**景區(qū)售票大廳內的5個攤位,在原租賃費基礎上每年上調3000元,租賃費由報賬員被告人徐某某負責收取。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擔任該村報賬員的職務之便,將每年上調的攤位租賃費15000元,共計105000元非法占為己有。
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擔任修武縣**鎮(zhèn)**村報賬員的職務之便,于2007年3月21日將收取農戶宅基地款中的102000元以個人名義在修武縣農村商業(yè)銀行**支行辦理一張定活兩便儲蓄存單,2007年6月19日取出后將利息143.62元非法占為己有。2007年3月22日**鎮(zhèn)**村17戶農戶將交納的宅基地款391000元按照被告人徐某某的要求,以徐某某個人名義在修武縣農村商業(yè)銀行**支行辦理17張定活兩便儲蓄存單交由徐某某。2007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將存款取出后將利息175.1元非法占為己有。2007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將收取的農戶宅基地款共計493000元交修武縣**鎮(zhèn)財稅所**村賬戶。
2008年2月4日焦作煤業(yè)(集團)方莊礦有限責任公司給付修武縣**鎮(zhèn)**村塌陷賠償款20萬元現金支票,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擔任該村報賬員的職務之便,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將20萬元賠償款取出后存入其在該行的個人賬戶。2008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將其中的19萬元取出后存入修武縣農村商業(yè)銀行**支行其個人賬戶,2008年6月4日將該款取出后交修武縣**鎮(zhèn)財稅所**村賬戶,將利息393.49元非法占為己有。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動退還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款;
2.書證:戶籍證明、任職證明等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郭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集體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挪用村集體的財物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徐某某主動退還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被告人徐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修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武春貞
丁艷敏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羈押于修武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198頁。補充材料19頁。
3.隨案移送贓證物清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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