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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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檢一部刑訴〔202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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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31994********,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如東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如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如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如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如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逮捕,同日由如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如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至10月間,先后在如東縣掘港鎮(zhèn)盜竊作案4次,竊得香煙、人民幣等,涉案總價值人民幣11687.8元。
1.2020年7月2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如東縣掘港鎮(zhèn)友誼路雅藝造型理發(fā)店,竊得黃鶴樓香煙2包、云煙3包、玉溪香煙3包及小蘇煙4包。經(jīng)鑒定上述香煙價值人民幣225元。
2、2020年8月29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如東縣掘港鎮(zhèn)友誼路雅藝造型理發(fā)店,竊得玉溪香煙10包、小蘇煙10包、云煙5包及黃鶴樓香煙8包。經(jīng)鑒定上述香煙價值人民幣652元。
3、2020年9月11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如東縣掘港鎮(zhèn)天一路圣凱獅汽車維修店,竊得人民幣10000元。
4、2020年10月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如東縣掘港鎮(zhèn)江海東路世賢科技電腦店,竊得1臺組裝臺式電腦主機及1包拆封過的紅南京香煙(18根香煙)。經(jīng)鑒定上述物品價值人民幣810.8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如東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邵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顧某某、龐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如東縣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如東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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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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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宗曉麗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如東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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