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01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處**行政村**村**號。2016年5月28日因盜竊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8日因盜竊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張家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6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徐某某先后至蘇州市吳中區(qū)、張家港市等地,趁無人之際,盜竊作案4次,竊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675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蘇州市吳中區(qū)**鎮(zhèn)**街**停車場,用手肘砸破車窗,竊得戴某某停放在該處的蘇E0****邁騰轎車內(nèi)現(xiàn)金50余元。經(jīng)鑒定,該車窗玻璃損失價值人民幣176元。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蘇州市吳中區(qū)**鎮(zhèn)**街一路口處,用手肘砸破謝某某停放在該處的蘇E1****五菱面包車車窗,未竊得財物。經(jīng)鑒定,該車窗玻璃損失價值人民幣96元。
3.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張家港市**鎮(zhèn)**路**浴場南面路邊,用手肘砸破管某某停放在該處的蘇E1****別克轎車,未竊得財物。經(jīng)鑒定,該車窗玻璃及升降器損失價值人民幣172元。
4.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張家港市**鎮(zhèn)**路**號**手機店內(nèi),采用撬鎖等方式,竊得店內(nèi)“華為”手機1部及人民幣2100元,共計價值人民幣5625。案發(fā)后,手機及人民幣2000元被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竊手機、作案工具口罩等物(照片);
2.書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等;
3.證人顧某某、謝某某、丁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謝某某、戴某某、管某某等人的陳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張家港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張家港市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手印鑒定書等;
7.張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8. 張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監(jiān)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建新
檢察官助理:張寧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張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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