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Z2634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223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韶關市**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寶安區(qū)新安街道錦花路**新村**門口,發(fā)現被害人黃某某停放于此處的轎車未上鎖,遂進入車內盜走由被害人黃某某放置于駕駛座車頂盒內人民幣2000元盜走。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寶安區(qū)新安街道74區(qū)**村**巷**號店鋪對面,見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處的轎車未上鎖,遂入內將車內儲物柜里的紅包盜走,紅包內有現金人民幣300元左右。
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寶安區(qū)新安街道73區(qū)**村**巷**號**超市門口,見被害人杜某某停放于此處的轎車未上鎖,遂入內盜走兩包某某盒中華香煙及現金人民幣80元。2020年6月1日13時50分許,被告人徐某某在東莞市宜安街**巷**號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龔冰
檢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涉案物品未追回。
5.《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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