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1〕37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52319**********,漢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縣**鄉(xiāng)**村村**村**村**號,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后被安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6日經本院決定以涉嫌詐騙罪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52319**********,漢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縣**鎮(zhèn)**村**村**號,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后被安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50219**********,漢族,大專文化,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路**街**號,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62719**********,侗族,中專文化,住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縣**鎮(zhèn)**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徐某某、李某甲、肖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安吉縣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補查重報。現已審查終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到2019年9月間,被告人李某甲從吳某某(另案處理,下同)等人處購得帶有后臺控制輸贏功能的賭博游戲網站后,與劉某某(另案處理,下同)等人經事先商量,由李某甲通過后臺控制,與劉某某等人在賭博游戲網站內共同實施詐賭。在具體詐騙過程中,劉某某等人負責組織賭客到賭博游戲網站內賭博,李某甲負責后臺操控賭博輸贏以及利用微信小號在賭博網站內詐賭。事后,雙方按照事先約定比例進行分成。期間,李某甲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共騙得人民幣28萬余元,李某紅分得14.7萬余元。
2018年1月中下旬至2月中下旬、2019年7月,肖某某受李某甲雇傭為他人開通控制輸贏服務以及利用微信小號在賭博網站內詐賭,非法獲利7000余元。期間李某甲通過上述方式共騙得人民幣7.8萬余元。
2018年下半年-2019年年底,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陳某甲開發(fā)帶有控制輸贏功能的賭博游戲網站,并通過向吳某某等人出售以及提供網站運維服務從中獲利,共計64.8萬余元,其中陳某甲非法獲利33.8萬余元,徐某某非法獲利31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陳某甲、徐某某分別退贓25萬元、33.86萬元、31萬元。
被告人李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詐騙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調取證據清單、扣押清單、暫扣款票據、前科情況、人口信息等書證;
2.證人巖某、巖某的證言;
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楊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甲、徐某某、李某甲、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以及同案犯吳某某、劉某某、巖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搜查、勘驗、電子數據檢查等筆錄;
6.演示視頻、涉案電腦及手機內提取的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徐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徐某某設立用于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情節(jié)嚴重,兩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實施網絡詐騙,數額巨大,兩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甲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自首論。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情節(jié),被告人肖某某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退贓情節(jié),被告人陳某甲、徐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李某甲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對被告人肖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7千元,對被告人陳某甲、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竺煒
(院?。?/span>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羈押在安吉縣看守所,陳某甲(186******)、徐某某(1812******)、肖某某(1596****)現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電子版)二冊,檢察卷三冊,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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