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夏檢一部刑訴〔2019〕728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221992********,漢族,本科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寧市,住武漢市武昌區(qū)**路**園**樓。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8月,高某某(另案處理)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公司”)武漢地區(qū)負責人趙某某(另案處理)指派注冊成立武漢**商品經營有限公司(注冊地本區(qū)**街**號,以下簡稱“武漢**公司”)并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港**棟**樓設立辦公區(qū),并以該公司名義與河北濱海**服務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河北濱海**交易中心”)簽訂合作協議,成為該中心的經紀會員單位,從事線上郵幣卡交易。
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受武漢**公司招攬作為該公司業(yè)務經理,并伙同其業(yè)務組的業(yè)務員,受高某某指使,相互配合,以虛擬身份添加被害人為微信好友、與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向被害人謊稱在郵幣卡中心有熟人,可以獲取內幕消息及郵幣卡漲跌信息,向被害人發(fā)送虛假的郵幣卡漲勢圖,營造高回報高收益氛圍,使被害人錯誤地認為只要聽從其指令進行郵幣卡交易即可獲利。而該郵幣卡交易實際由北京**公司旗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操盤,該公司通過持有市場中絕大多數郵幣卡、多個子賬戶之間進行對手操作、制造虛假的K線良好走勢等誘騙被害人進行大額投入。該公司將操盤信息反饋給各經紀會員單位,包括武漢**公司,在接收操盤信息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受高某某指使,根據操盤信息“指導”被害人操作,在被害人大額資金投入后,操盤團隊采取高拋低吸、反向操作等方式使被害人大量虧損,從中賺取差價及交易的手續(xù)費。在被害人懷疑被騙時,被告人徐某某等業(yè)務經理及所屬的業(yè)務員做好安撫,并誘騙被害人改持其他郵幣卡,進行新一輪的詐騙。
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誘騙李某某等人在河北濱海**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造成被害人巨額虧損,從而詐騙錢財。經審計,2016年10月至12月間,被告人徐某某采取上述方法,與所在組業(yè)務員共同誘騙相關被害人在河北濱海**交易中心平臺投資,共計造成34人虧損,虧損金額為2333514.62元,1人盈利,盈利金額1323.03元。被告人徐某某通過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從中獲利人民幣62962.66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到本區(qū)公安分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經過、銀行流水等書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3.證人高某某、程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4.武漢天意審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審計報告;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舒慧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羈押于武漢市江夏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及附表各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7.《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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