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定檢一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遠縣人,身份證號碼3411251984********,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住定遠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被定遠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被定遠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被定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定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聯(lián)系劉某某一起去淮南市買冰毒。劉某某因故不能去,微信轉(zhuǎn)給徐某某200元。被告人徐某某一人乘車至淮南市購買冰毒,付給對方200元。當日19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回到**鎮(zhèn)。被告人徐某某為了賺錢,將購買的冰毒以4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某。后被告人徐某某與劉某某在一起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范某某證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辯解;
4.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衛(wèi)國
2020年4月27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定遠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名單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換押證4聯(lián)。
6.《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