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城陽檢二部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9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日照市五蓮縣**鎮(zhèn)**村**號,住青島市李滄區(qū)湘潭路**號**單元***戶,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6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以來,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李滄區(qū)湘潭路**號經(jīng)營的照相、保健品店內(nèi)對外銷售含西地那非違禁成分的男士口服壯陽藥。2019年4月、8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兩次從韓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含西地那非違禁成分的男士口服壯陽藥,在其位于李滄區(qū)湘潭路**號經(jīng)營的照相、保健品店內(nèi)對外銷售,該從中非法獲利。經(jīng)鑒定,其所銷售的壯陽藥中含有違禁成分西地那非。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記錄等書證;2、韓某某等人證人證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所銷售的保健品內(nèi)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質(zhì)仍然購進后對外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磊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在羈押于青島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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