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20〕723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2251963********,漢族,初中文化,上海**公司**,戶籍在**鎮(zhèn)**村**號,住**路**弄**號。2013年1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2013年5月因嫖娼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6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2251963********,漢族,初中文化,上海**公司**,住**鎮(zhèn)**村**號。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6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和被害人韓某某、邱某某及證人徐某乙等人在本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一飯店內吃飯時,徐某甲和韓某某二人酒后因瑣事發(fā)生口角。當日21時許,上述人員至**路**號**KTV**包房唱歌期間,被告人徐某甲在包房內無故毆打被害人韓某某,二人發(fā)生肢體沖突;嗣后,被告人徐某甲又伙同被告人孫某某在**KTV門口對被害人韓某某和邱某某實施毆打,致被害人韓某某眼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韓某某因外傷致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人韓某某、邱某某的陳述和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徐某甲和孫某某無故毆打其二人的情況;
2.證人徐某乙、李某某、楊某某的證言和部分辨認筆錄,證實上述事實;
3.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調取證據清單、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錄像,證實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毆打被害人韓某某和邱某某的具體經過;
4.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驗傷通知書、上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韓某某的傷勢情況;
5.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害人韓某某和邱某某因本案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6.被害人韓某某出具的諒解書、收條,證實被告人徐某甲案發(fā)后已向被害人韓某某進行賠償并取得其對二名被告人的諒解;
7.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案發(fā)及抓獲經過,證實本案案發(fā)以及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到案的情況;
8.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徐某甲的前科劣跡情況;
9.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的身份情況;
10.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的供述和辨認筆錄,證實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均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被告人孫某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被害人韓某某、邱某某,致被害人韓某某輕傷一級,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徐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薛松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孫某某現均羈押于**號;
2.偵查卷宗二冊、《收條》一份、起訴階段筆錄二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律師意見函》各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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