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市北檢一部刑訴〔2021〕177號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徐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萊州市,公民身份號碼3706831986********,漢族,專科肄業(yè)文化程度,山東省萊州市人,系青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萊州市沙河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青島市黃島區(qū)**路**號**號樓**單元**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1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21年2月22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2021年3月9日公安機關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16日21時48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駕駛魯******號牌小型轎車,沿青島市市北區(qū)山東路由北向南右轉延吉路時,與孫某某駕駛的魯******號牌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遂駕駛車輛離開現(xiàn)場。后被市北交警查獲,本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檢驗,在送檢的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11mg/100ml。
后被告人徐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雙方車輛受損,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因其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但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致使雙方車輛受損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曉蓮
2021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羈押于青島市過渡性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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