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樂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3301974********,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平樂縣,住平樂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平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平樂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之子徐某乙與被害人李某甲在辦結婚酒接親時發(fā)生矛盾,李某甲悔婚,徐某甲和徐某乙等人請求將婚宴辦完,李某甲拒絕。當晚19時許,徐某甲開著摩托車到平樂縣同安鎮(zhèn)同安街一煤氣店購買4罐煤氣后拉到李某甲家門口,想開車沖進客廳里,因門檻高而無法開進李某甲家。后徐某甲扭開3個煤氣罐開關,用打火機將摩托車油箱里流出的汽油點燃,引發(fā)大火。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諒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等人的陳述;3、證人李某丁、徐某乙、李某戊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7、抓獲經過、前科說明等其他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樂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姚莉
檢察官助理:李秋華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現(xiàn)在平樂縣看守所拘押;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18頁、光碟1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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