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鏡檢二部刑訴〔2021〕Z3號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402041973051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在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團結新村*****,現住址在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利華錦繡家園*幢*單元*室。被告人徐*曾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被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次日被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9月26日,被告人徐某分別在本市香樟花園小區(qū)、鏡湖區(qū)人民法院門口兩次盜竊電動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在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門口,盜竊愛瑪牌電動車一輛,后將電動車藏匿在蕪湖市鏡湖區(qū)利華錦繡家園小區(qū)內。
?2、2020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在蕪湖市鏡湖區(qū)香樟花園小區(qū)4幢樓道口,盜竊一輛麥德發(fā)牌電動車,后將電動車藏匿在蕪湖市鏡湖區(qū)利華錦繡家園小區(qū)內。
經蕪湖市價格鑒定中心鑒定,上述被盜電動車價值共計人民幣3135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蕪湖市鏡湖區(qū)利華錦繡家園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扣押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某、馬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鑒定意見;
6.??試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價值共計人民幣3135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盜竊的犯罪事實,屬坦白,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本院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褚茂林
檢察官助理:陳躍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徐某現被羈押在蕪湖市第一看守所。
2.偵查卷一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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