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四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惠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83********,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工商戶,暫住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租房(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30日經本院決定并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惠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吳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惠某某,聽取了被告人惠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吳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惠某某明知食品中禁止添加罌粟殼,仍然在經營的“**店”內,添加罌粟殼制作湯汁,并將添加了罌粟殼的湯汁加入涼皮中銷售給他人食用,從中獲利。
2020年6月2日,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民警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被告人惠某某經營的“**店”內,當場查獲涼皮湯汁、辣椒油、芝麻醬、涼皮和1袋凈重59克的疑似罌粟殼、罌粟桿、罌粟籽。
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疑似罌粟殼和涼皮湯汁中均檢驗出嗎啡、可待因、罌粟堿、蒂巴因、那可汀。?
歸案后,被告人惠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罌粟殼、涼皮湯汁等(均系照片)等物證;
2.?扣押清單等書證;
3.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
4.證人卞某某的證言;
5.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6.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7.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等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惠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惠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惠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惠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曉軍
檢察官助理?肖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惠某某現取保候審于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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