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鄒檢刑一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成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301994********,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個體經營,住鄒某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鄒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鄒某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30196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住鄒某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鄒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經本院批準被鄒某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鄒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成某某、趙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成某某、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成某某以二十四萬余元的價格將鄒某市**鎮(zhèn)**村一片楊樹出售給被告人趙某某,被告人趙某某在采伐**閘西側、**南側大楊樹時,因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被制止并被鄒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行政處罰。之后,被告人成某某在明知存在林木產權糾紛的情況下,將**閘西側**溝南側**南側,**北側的一片較小的楊樹出售給被告人趙某某,二人協(xié)商由成某某負責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2019年5月28日成某某辦理了**閘東側楊樹林木采伐許可證和**閘西側楊樹林木采伐許可證,并告知趙某某,趙某某在林木采伐許可證過期的情況下采伐了**閘西側部分楊樹。2019年6月27日,成某某又辦理了兩個林木采伐許可證,并告知趙某某,讓趙某某從**閘西側第一次采伐的截止點繼續(xù)向西進行采伐。經遼寧明鑒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某采伐的楊樹立木蓄積為141.2766立方米,超出采伐證50.2766立方米。
2019年9月24日,趙某某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主動到鄒某市公安局孫鎮(zhèn)派出所投案,2020年1月2日,成某某經鄒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后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1.物證:物證照片一組;2.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3.證人王某某證言;4.被告人成某某、趙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成某某、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成某某、趙某某違反森林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成某某、趙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犯罪后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成某某、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鄒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慧蕓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趙某某被羈押于鄒某市看守所。
2、卷宗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5、隨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單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