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成某甲(曾用名:成某乙,化名: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310211990********,漢族,高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業(yè)務員,出生地:湖南省桂陽縣,戶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市**村**組,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市場附近。被告人成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袁某甲(化名: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305231989********,漢族,初中文化,**公司業(yè)務員,出生地:湖南省邵陽縣,住湖南省邵陽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6204211991********,漢族,中專文化,**公司業(yè)務員,出生地:甘肅省靖遠縣,住甘肅省靖遠縣**鄉(xiāng)**村**社**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18日解除取保候審,2020年1月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成某甲、袁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補充偵查,2020年3月21日該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2020年2月8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間,田某某(已判決)與他人在本市玄某某注冊成立**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雇傭被告人成某甲、袁某甲、王某某等業(yè)務員,向不特定人群以發(fā)放傳單、撥打電話等形式宣傳,以支付投資分紅收益名義變相支付高額利息,向群眾進行非法集資。
被告人成某甲(化名徐某某),在**公司中擔任業(yè)務員,共向35名集資參與人吸收存款人民幣500余萬元,造成上述集資參與人損失人民幣440余萬元。
被告人袁某甲(化名夏某某),在**公司中擔任業(yè)務員,共向13名集資參與人吸收存款人民幣160余萬元,造成上述集資參與人損失人民幣140余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中擔任業(yè)務員,共向7名集資參與人吸收存款人民幣26萬余元,造成上述集資參與人損失人民幣26萬余元。
2019年1月8日、4月5日,被告人袁某甲、成某甲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成某甲、袁某甲、王某某分別向公安機關退贓人民幣6萬元、0.46萬元、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抓獲經過、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工商登記資料、合同書、收據、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
2.證人田某某、袁某乙、宋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曹某某、陳某甲、陳某乙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成某甲、袁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南審希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
6.證人田某某、劉某某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成某甲、袁某甲、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成某甲、袁某甲犯罪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成某甲、袁某甲、王某某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成某甲、袁某甲、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成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湖南省桂陽縣**鎮(zhèn)**村**組,電話:1561682****;被告人袁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湖南省邵陽縣**鄉(xiāng)**村**組**號,電話:1737395****;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甘肅省靖遠縣**鄉(xiāng)**村**社**號,電話:1351163****。
2.案卷材料和證據17冊2014頁,補充材料22頁。
3.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隨案移送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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