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煙萊檢一部刑訴〔2020〕31號
被告人戰(zhàn)某某(曾用名:戰(zhàn)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70611982********,漢族,小學文化,龍口市**商務公司員工,現住山東省龍口市**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樓西(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龍口市**鎮(zhèn)**村)。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本院批準,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戰(zhàn)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于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至25日,在煙臺市萊山區(qū)**街道**村,先后多次被人以購買網絡彩票賺取收益的方式詐騙人民幣37.78萬元,其中15.6萬元被轉賬到被告人戰(zhàn)某某銀行賬戶內。被告人戰(zhàn)某某在明知該款項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伙同張某某(另案處理)通過銀行取現后轉存其他銀行賬戶的方式將該筆贓款轉移。
案發(fā)后,被告人戰(zhàn)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已退賠被害人人民幣15.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交易明細、電話查詢記錄、收條、諒解書等書證;被害人于某某的陳述;涉案人員張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戰(zhàn)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電子數據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戰(zhàn)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戰(zhàn)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已退賠被害人,建議判處被告人戰(zhàn)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艷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戰(zhàn)某某現逮捕羈押于煙臺市第二看守所。
2、隨文移送: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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