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淮檢一部刑訴〔2019〕178號
被告人戴文寶,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8211988********,漢族,小學(xué)肄業(yè),務(wù)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巖市長汀縣,住長汀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24日被淮濱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湯長火,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8211983********,漢族,初中肄業(yè),務(wù)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巖市長汀縣,住長汀縣**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24日被淮濱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8211989********,漢族,小學(xué)肄業(yè),務(wù)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巖市**縣,住**縣**鎮(zhèn)**村**巷**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24日被淮濱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8211987********,漢族,高中畢業(yè),務(wù)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巖市**縣,住**縣**鎮(zhèn)**村**巷**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24日被淮濱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戴文寶、湯長火、戴某甲、戴某乙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兩次,一次退回時間:2019年8月20日,補回時間:2019年9月20日;二次退回時間:2019年10月30日,補回時間: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戴文寶為獲取利益,按照上線人員邱某某(另案處理)安排,利用陳某甲辦理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在福建省龍巖市幫助詐騙份子在銀行ATM機上取款,并與其上線約定每取一萬元給其50元的好處費。后戴文寶介紹被告人湯長火共同取款,二人利用湯長火辦理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興業(yè)銀行的銀行卡在福建省龍巖市幫助詐騙份子在銀行ATM機上取款,被告人戴文寶與湯長火約定每取一萬元給其40元的好處費。二人取款后由被告人戴文寶將錢款交給上線人員。戴文寶共計取款170100元,湯長火共計取款415300元;二人為詐騙分子所取的錢款中,包括福建省**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被騙錢款483000元中的10萬元錢。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戴文寶為獲取利益,按照上線人員安排,約定每取一萬元付其40元的好處費,其利用陳某甲辦理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工商銀行等銀行卡在福建省龍巖市幫助詐騙份子在銀行ATM機上取款。后被告人戴文寶安排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湯長火和陳某乙(另案處理)與其共同到福建省龍巖市幫助詐騙份子取款,所取錢款由戴文寶交給上線人員。五人均是每給上線取款一萬元獲取40元好處費,被告人戴文寶利用陳某甲辦理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工商銀行等銀行卡幫助詐騙份子共計取款698600元;被告人湯長火利用其辦理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工商銀行等七張銀行卡及胡某某辦理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共計取款981400元;被告人戴某甲利用其辦理的交通銀行、工商銀行等三張銀行卡幫助詐騙份子取款308500元,被告人戴某乙利用其辦理的光大銀行、交通銀行等四張銀行卡幫助詐騙份子取款419700元,陳某乙利用陳某甲辦理的交通銀行、光大銀行等四張銀行卡共計取款602000元。上述為詐騙分子所取的錢款中,包括淮濱縣居民齊某某被騙錢款的76000元、石某某被騙錢款的512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銀行流水、情況說明等;2.被害人齊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陳述;3.證人江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戴文寶、湯長火、戴某甲、戴某乙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文寶、湯長火、戴某甲、戴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文寶、湯長火、戴某甲、戴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淮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遠銀?余軍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戴文寶、湯長火、戴某甲、戴某乙現(xiàn)羈押于淮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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