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咸安檢刑檢二部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301196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住咸安區(qū)**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駕駛鄂L*****?小型汽車從咸安區(qū)長安大道(體育館)往十六潭路方向行駛,途經(jīng)咸安區(qū)銀桂路與金桂路交叉路口至十六潭路交叉路口路段時,被在此路段巡邏執(zhí)勤交通民警攔車檢查,發(fā)現(xiàn)被告人戴某某身上有酒味,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84.40mg/100ml。經(jīng)咸寧歸真司法鑒定中心檢測被告人戴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結果為100.0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涂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咸寧歸真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5.交警執(zhí)法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宗曄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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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小?/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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