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刑檢刑訴〔2020〕326號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22199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現(xiàn)住長沙市岳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湘******的小型普通客車從長沙市岳某某黃橋大道與319國道交匯處出發(fā),行駛至長沙市岳某某**路**路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9.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4.查處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系坦白、系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可以適用緩刑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鄔煉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78714****;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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