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椒檢二部刑訴〔2020〕1111號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10021988********,漢族,中專文化,務工,戶籍地臺州市椒江區(qū)**路**號,現(xiàn)住臺州市椒江區(qū)**街道**小區(qū)**號樓**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臺州市公安局集聚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集聚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時45分許,被告人戴某某飲酒后駕駛浙J1****小型轎車在臺州市臺州灣新區(qū)經中路小商品市場路段與中央隔離護欄發(fā)生碰撞,造成中央隔離護欄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戴某某在現(xiàn)場被巡邏民警查獲。經檢驗,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1mg/100ml,屬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發(fā)后,被告人戴某某已賠償事故造成的中央隔離護欄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1.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含量呼氣測試記錄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及查詢信息、戶籍證明、人口信息、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單、事故維修賠償材料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過;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檢驗報告;
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7.天網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羅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臺州市看守所。
2推送電子卷宗檢察卷1冊。
3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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