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三檢刑訴〔2020〕312號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881198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路**號,住佛山市三水區(qū)**街道**大道**座**梯**。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依法延長拘留期限至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本院批準,2020年8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執(zhí)行逮捕,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3時許,被告人戴某某喝酒后回到佛山市三水區(qū)**街道**大道**地下停車場時,任意損壞被害人歐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姚某某分別停放在該停車場**區(qū)**車位、**區(qū)**車位、**區(qū)**車位和**區(qū)**車位的四輛小型轎車,導致四輛小型轎車的后視鏡等部位被損壞。經價格認定,上述車輛的修復價格為4555元人民幣。
案發(fā)后,被告人戴某某家屬代其賠償四名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歐某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廖??玄
檢察官助理?汪煥華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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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佛山市三水區(qū)**街道**大道**座**梯**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式五份?
5.認罪認罰案件證據(jù)清單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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