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順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永檢一部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戴某某,綽號“肥二佬”,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127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順縣,住永順縣**鄉(xiāng)**村**組**號。因吸食毒品,2011年12月23日被永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吸食毒品,2015年2月4日被永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2019年6月13日被永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盜竊和吸食毒品,2020年5月27日被永順縣公安局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此次因涉嫌搶劫罪、盜竊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永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順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搶劫罪、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戴某某與李某某(已判決)相約去扒竊。當日17時許,二人在永順縣**鎮(zhèn)“***”超市附近的人行道上,由李某某負責望風、戴某某尾隨被害人張某某并將其外衣口袋里的一臺華為P9PLUS手機偷走。經(jīng)永順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害人張某某被盜的手機價值人民幣3500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動到永順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伙同李某某扒竊他人手機的犯罪事實,后因不宜羈押于2018年9月25日被永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0年5月31日14時許,被告人戴某某在永順縣**醫(yī)院斜對面的人行道上發(fā)現(xiàn)被害人姚某某佩戴一條黃金吊墜,遂永剪刀將該吊墜的繩子剪斷,姚某某發(fā)現(xiàn)后用手抓住吊墜,戴某某隨即要求姚某某松手,并強行將吊墜從姚某某手上搶走,姚某某見狀害怕不敢反抗。隨后,戴某某將搶來的黃金吊墜售賣至宿某某經(jīng)營的“**寄賣行”,獲贓款人民幣850元。
2020年6月2日,永順縣公安局民警在永順縣**附近將被告人戴某某抓獲歸案。2020年6月18日,經(jīng)永順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姚某某被搶的黃金吊墜價值人民幣1120元。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情況說明、價格認證結論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2、證人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向某某、宿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姚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共同作案人李某某的供述;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12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扒竊財物,價值人民幣35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實施盜竊的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其應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被告人戴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shù)罪,對其應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戴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順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海燕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羈押于永順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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