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濱??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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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檢刑一刑訴〔2020〕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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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221971********,漢族,文盲,無業(yè),住江蘇省濱??h**鎮(zhèn)**大道**樓**號**室。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5月被鹽城市鹽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曾因犯搶劫罪,于2015年1月被濱??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6月被濱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濱??h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濱??h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1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當日由濱海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濱??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在濱??h境內(nèi),采用雞骨頭拌藥毒狗的手段,盜竊作案3起,竊得狗3只。經(jīng)濱??h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盜狗共價值人民幣660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9月17日早上,被告人戴某某到濱海縣**鎮(zhèn)**路,竊得被害人潘某某家狗1只。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20元。?
2.2019年9月17日早上,被告人戴某某到濱海縣**鎮(zhèn)**村**組,竊得被害人李某某家狗1只。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20元。?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戴某某到濱海縣**鎮(zhèn)**路與**省道交界處,竊得被害人姜某某家狗1只。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2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取得被害人潘某某、姜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濱??h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濱??h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5.濱??h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6.濱??h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戴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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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正滿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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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戴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濱??h**鎮(zhèn)**大道**樓**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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