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西檢刑訴〔2021〕50號
被告人所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722197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塔河縣,住鞍山市鐵西區(qū)**街**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所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0時42分左右,被告人所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遼C****9號帝豪牌小型轎車,沿鞍山市鐵西區(qū)啟明街由西向東行駛至鐵西區(qū)三道街路口萬良糖尿病醫(yī)院附近停車場時,因其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民警在查獲現場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被告人所某某體內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201mg/100ml。執(zhí)勤民警遂將所某某帶到鞍山市中心醫(yī)院進行血液采集并送檢。經海城市正骨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所某某血液中檢測出酒精成分,其含量為16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電話查詢記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及保險單復印件,身份信息、駕駛證、車輛查詢記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查獲照片、呼氣式酒精測試單及檢定證書、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所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所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所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月
檢察官助理:金巖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伍拾陸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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