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大檢三部刑訴〔2020〕429號
被告人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61977********,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qū)**鎮(zhèn)**里**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3時許,在北京市大興區(qū)宏業(yè)路理想城八期南門處,被告人支某某酒后駕駛黑色奧迪牌小型轎車(車牌號:京L****0)?由東向西倒車行駛時,與邵某某駕駛的黑色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車牌號:京M****2)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經認定,支某某為全部責任,邵某某無責任。經檢驗,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4.8mg/100ml。
被告人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支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支某某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情節(jié),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彭江紅
檢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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