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官檢一部刑訴〔2020〕203號
被告人敖成黨,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02021984********,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鎮(zhèn)**村**組,因犯故意傷害,于2004年11月22日被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2006年6月20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2日被西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5000元,2015年10月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敖成黨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1時許,被告人敖成黨在昆明市宮渡區(qū)巫家壩工地,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梅花起子,將被害人尹某某停在路邊的一輛粉紅色錫特牌電動車電門鎖撬開,將該電動車盜走時被被害人尹某某發(fā)現并報警。被告人敖成黨遂乘坐一輛拉客的電動車離開現場,后被民警抓獲。經鑒定;涉案的電動車價值2970元。案發(fā)后,已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敖成黨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敖成黨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其具有坦白、三次劣跡、兩次前科、犯罪未遂、贓物已發(fā)還的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十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官渡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
_?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